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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某某与向方、巴东县金字山石材开发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向某某
向文雄
陆明祥(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
向方
贾继问(湖北必胜律师事务所)
巴东县金字山石材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向某某。
委托代理人向文雄(系原告向某某之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陆明祥,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向方。
委托代理人贾继问,湖北必胜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巴东县金字山石材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家生,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某某诉被告向方、巴东县金字山石材开发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某某于2015年9月21日以原告主体错误,需变更诉讼主体后再进行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向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向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向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向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向某某负担。

审判长:靳永辉
审判员:石英雄
审判员:王静

书记员:夏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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