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屈华虎。
委托代理人毛勤国,湖北君任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向某某,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黎昌鹤,湖北七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向某某,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杜先军,湖北七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屈华虎诉被告向某某、向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屈华虎于2014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屈华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屈华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屈华虎负担。
审判员 尚俊松
书记员:向淑萍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