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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西陵支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望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向某某。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西陵支公司。
代表人王国新,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建华,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胡隽,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
代表人杨昌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辉,该分公司后勤部经理。
被告望某。

原告向某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西陵支公司、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被告望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尹暹宾独任审判,于同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某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西陵支公司委托代理人胡隽、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委托代理人朱辉、被告望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5日21时许,原告向某某持A2D驾照驾驶鄂ETXXX出租车与被告望某驾驶的重货鄂ETXXX在宜昌市西陵区四零三路口路段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鄂ETXXX出租车车辆受损,经宜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望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发后,鄂ETXXX出租车在宜昌市鸿发汽车修理厂修理至2014年8月18日。2014年10月14日,宜昌交运集团出租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书面证明鄂ETXXX经营收入450元/日(含白夜班租金),并将本案权利转让给向某某。现向某某为其停运损失向本院提起诉讼。
另查,1、鄂ETXXX登记在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名下,交通事故发生时,望某持A2驾照驾驶车辆系履行职务。该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西陵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50万)及不计免赔率险。保险期限从2014年3月6日0时起至2015年3月5日24时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七条第(一)项约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驶、停业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间接损失,保险人不负责任赔偿。2、鄂ETXXX登记在被告宜昌交运集团出租汽车客运有限公司名下,实际车主为向某某;3、鄂ETXXX出租车计价器(发票)显示:2014年8月15日21:01(事故时间)至2014年8月18日7:25(车辆修理后的出厂时间),金额为1560元。
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申请扣减本案调解期2个月),当事人不能达成调解协议。
上述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1份、宜昌市鸿发汽车修理厂证明1份、宜昌交运集团出租车有限公司证明和说明各1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1份、行车证2份、驾驶证2份以及庭审笔录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我国法律保护公民合法的财产权利。原告向某某驾驶鄂ETXXX出租车与被告望某驾驶的鄂ETXXX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望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系履行职务,依法由其所在单位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承担民事责任是本案的基本事实。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原告请求的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范畴,我国交强险的财产损失仅限直接损失,而商业三者险条款明确约定保险公司不赔偿间接损失,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西陵支公司没有赔偿义务,只能由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承担。
原告主张停运损失1800元,但该出租车实际停运损失为1560元,故本院以实际损失为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赔偿原告向某某出租车停运损失156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向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承担,在履行上述判决时一并清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民事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尹暹宾

书记员:李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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