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向某某与冯某某、江西省雄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黄某分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向某某。
委托代理人程飞、卫杭(实习),均系湖北磁湖律师事务所律师,均系一般授权。
被告冯某某。
被告江西省雄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黄某分公司,住所地:黄某市花园路47-25号。
负责人江民众,系该分公司经理。
被告江西省雄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九江县赤湖产业区。
法定代表人熊迎春,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新球,系江西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某某诉被告冯某某、江西省雄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黄某分公司(以下简称雄基公司黄某分公司)、江西省雄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雄基集团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某某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被告冯某某已向原告向某某付清借款,双方纠纷已了解。原告向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向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向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彭亚萍

书记员: 王威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