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某某
朱某某
邓西寿(湖北仁辉律师事务所)
巴东县巴人河生态旅游公司
原告向某某。
原告朱某某。
委托代理人邓西寿,湖北仁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巴东县巴人河生态旅游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巴东县茶店子镇朱砂土村11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某某、朱某某诉被告巴东县巴人河生态旅游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某某、朱某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巴东县巴人河生态旅游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某某、朱某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巴东县巴人河生态旅游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向某某、朱某某撤回对被告巴东县巴人河生态旅游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向某某、朱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向某某、朱某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巴东县巴人河生态旅游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向某某、朱某某撤回对被告巴东县巴人河生态旅游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向某某、朱某某负担。
审判长:罗杨军
审判员:谭文先
审判员:李小艳
书记员:谭清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