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向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秭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光龙,湖北峰峦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秭归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公安县,现住秭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展,湖北彰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秭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必新,湖北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向某某与被告赵某、向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系依法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向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向某某负担。
审判员 周红英
书记员: 邓颖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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