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向甲树,男,1976年2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五峰县人,居民,住湖北省大悟县。
委托代理人:陈昊,湖北勤才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湖北鸿福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昌县丰山镇阳岗新街80号。
法定代表人:罗明汉,该执行董事。
被告:湖北鸿福劳务有限公司三塔寺和船石沟水库工程项目部。住所地:湖北省大悟县三里镇。
负责人:杨胜平,该项目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向甲树与被告湖北鸿福劳务有限公司、湖北鸿福劳务有限公司三塔寺和船石沟水库工程项目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甲树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甲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向甲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向甲树负担。
审判员 徐德光
书记员:郑宇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