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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某与秦某某、秦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向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红霞,上海朝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昱,上海朝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秦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申请人:秦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向某诉被申请人秦某某、秦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秦某某、秦某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96,8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秦某某、秦某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96,8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童  凌

书记员:沈  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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