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珊珊
余立宁(湖北三雄律师事务所)
覃某
鲁某某
原告:向珊珊,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兴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立宁,湖北三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
被告:覃某,男,土家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宜昌市高新区。
现羁押于枝江市看守所。
被告:鲁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宜昌市高新区。
原告向珊珊与被告覃某、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立案。
原告向珊珊于2016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向珊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向珊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向珊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向珊珊负担。
审判长:张启国
书记员:屈笑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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