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向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秭归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华,湖北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美丽,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秭归县。
原告向某与被告李美丽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6日立案。原告向某于2017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向某负担。
审判员 张 国
书记员:胡飞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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