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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人民路营业部、黄某、孟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向某某
姚曙明(湖北杰伟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人民路营业部
黄某
孟某

原告向某某
委托代理人姚曙明(一般授权),湖北杰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人民路营业部
被告黄某
被告孟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某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人民路营业部、黄某、孟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某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告孟某所有的鄂FNC992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并已提供向某某之儿媳张静所有的东风日产鄂FVJ366号轿车一辆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向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对被告孟某所有的鄂FNC992号轻型普通货车采取查封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孟某所有的鄂FNC992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院认为:原告向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对被告孟某所有的鄂FNC992号轻型普通货车采取查封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孟某所有的鄂FNC992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

审判长:万蕊

书记员:张佳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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