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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某某、赵某等与贺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向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住址:湖南省桑植县,现住阜平县。
原告:赵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
原告:赵海燕,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
法定代理人:李某,系赵海燕母亲。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新伟,河北展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贺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定州市,。
被告:窦梅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定州市,。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保定市高开区向阳北大街1169号,法定代表人:韩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5805967446D。

向某某、赵某、赵海燕与贺某某、窦梅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向某某、赵某、赵海燕于2017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向某某、赵某、赵海燕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向某某、赵某、赵海燕承担。

审判员  杨国军

书记员:石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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