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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武金与李某、潘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向武金,农民。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董佳杰,湖北立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下岗职工。
被告潘某某,农民。
原告向武金诉被告李某、潘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5日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向武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向武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向武金负担。

审判员  刘玉升

书记员:曾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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