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向武金,农民。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董佳杰,湖北立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下岗职工。
被告潘某某,农民。
原告向武金诉被告李某、潘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5日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向武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向武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向武金负担。
审判员 刘玉升
书记员:曾祥梅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