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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某某与宜昌博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向某某
陈勇(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
宜昌博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向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勇,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宜昌博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松湖街4-10号。
法定代表人付高权,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某某诉被告宜昌博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某某于2014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向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61元,由原告向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向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向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61元,由原告向某某负担。

审判长:娄晓春

书记员:钟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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