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向正全(曾用名向正权),男,197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神农架人,居民,住神农架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肖平,湖北神农架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神农架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国网神农架供电公司),住所地:神农架林区松柏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21707087111Q。
负责人:严永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灵巧,女,1968年4月9日出生,汉族,神农架人,系国网神农架供电公司经法专责,住神农架林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玲,湖北黄士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向正全与被告国网神农架供电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立案。原告向正全于2016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正全以“现因原、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且原告承诺不再因劳动争议事宜向被告主张任何权利”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向正全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向正全负担。
审判长 张 丽 审判员 赵能华 审判员 高 莉
书记员:徐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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