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向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雄华,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胡朝阳,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枝江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枝江市马家店沿江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甘继新,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某某与被告枝江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结清钱货为由,于2014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向某某撤回起诉。
受理费2116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向某某负担。
审判员 易礼平
书记员:屈笑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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