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某某
胡任锋
张金华
贺彩云
胡某某
王杰(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
原告向某某,务农。
委托代理人胡任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系原告向某某之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张金华,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贺彩云,务农。
被告胡某某,务农。
法定代理人罗词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苗族。
系被告胡某某之夫。
委托代理人王杰,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某某诉被告胡某某、贺彩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某某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某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向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向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向某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向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向某某负担。
审判长:李覃
书记员:石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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