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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某1、向某2等与向某3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向某1,男,1963年2月5日出生,汉族,葛洲坝集团基础公司职工,住宜昌市西陵区。
原告:向某2,男,1934年4月1日出生,汉族,葛洲坝三峡实业公司退休职工,住宜昌市西陵区。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成祥,湖北夷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向某3,男,196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中国葛洲坝集团检测实验公司职工,住宜昌市西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女,197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宜昌市西陵区。系被告妻子,一般代理。

原告向某1、向某2与被告向某3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向某1、向某2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向某1、向某2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向某1、向某2负担。

审判员  牟立萍

书记员:韩傲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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