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某甲
黄某
原告:向某甲(曾用名黄雨然)。
法定代理人:向某乙。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奇,湖北金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
原告向某甲诉被告黄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立案。原告向某甲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向某甲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向某甲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向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向某甲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向某甲负担。
审判长:张兴文
书记员:龚云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