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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某甲与刘某某、五峰金某友矿业有限公司公司设立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向某甲
向某乙
刘某某
向妮娅(湖北德豪律师事务所)
五峰金某友矿业有限公司

原告向某甲,男。
委托代理人向某乙,男。
系原告胞弟。
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刘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向妮娅,湖北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五峰金某友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五峰镇沿河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向妮娅,湖北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般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某甲诉被告刘某某、五峰金某友矿业有限公司公司设立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某甲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向某甲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600.00元,减半收取2300.00元,由原告向某甲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向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向某甲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600.00元,减半收取2300.00元,由原告向某甲负担。

审判长:陈俊

书记员:陈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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