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南检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向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231989********,土家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县,在深圳**职工食堂工作,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村**栋**楼**宿舍。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9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6日上午,被不起诉人向某某在深圳市**职工食堂,从该食堂保洁柜中窃取了被害人韦某某存放在该处的三张银行卡及一张写着银行卡密码的纸张。随后向某某通过ATM机从其中一张广西农村合作社银行卡内窃取了人民币8000元。后向某某使用该赃款购买了一台二手笔记本电脑并消费了几百元。
2020年9月21日,公安机关在深圳**职工食堂抓获被不起诉人向某某,并从其住处缴获了剩余赃款人民币6195.5元和笔记本电脑一台。2020年9月21日,向某某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人民币8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悔罪,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向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