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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交通肇事案)_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Comments0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公诉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4196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宁乡市**镇**村**组,现住湖南省宁乡市**街道**山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3月17日经宁乡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4月2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宁乡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宁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19时48分许,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驾驶湘A3****号小型面包车搭乘妻子龙某某沿三环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行驶至宁乡市三环路树仁学校前地段时,遇被害人邱某某由南往北横穿三环路,因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驾车避让行人不当,被害人邱某某在横穿道路时未走人行横道,导致湘A3****号小型面包车车体前部撞到被害人邱某某身体,造成被害人邱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的妻子龙某某拨打了120电话,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并配合施救。2019年11 月22日,被害人邱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宁乡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邱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2020年3月17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2019年11月22日、2020年2月25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死亡丧葬费、赔偿金、交通费等损失共计450000元。2020年2月25日,被害人邱某某近亲属对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受理交通事故登记表、现场检测报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交通事故认定书、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条、死亡安葬协议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龙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湖南省天杰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笔录类证据: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本案系过失犯罪,被不起诉人郑某某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属当事人和解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宁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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