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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向某某。委托代理人林兆甲,湖北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被告王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系依法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向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向某某负担。
审判员 周红英
书记员:邓颖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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