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向某与湖北同升祥鹏置业有限公司、马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湖北同升祥鹏置业有限公司
马少桢
沈胜堂(湖北孝感孝南区司法局天平法律服务所)
向某
向磊(湖北自强律师事务所)
马某某
舒向阳(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
周军涛(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同升祥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马家砦城市绿洲小区6号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马荣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少桢,该公司项目经理。代理权限:代为参加诉讼,代为调解,代收法律文书等。
委托代理人沈胜堂,孝感市孝南区司法局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参加诉讼,代为调解,代收法律文书等。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向某。
法定代理人向奎。
委托代理人向磊,湖北自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出庭参加诉讼,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调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某。
委托代理人舒向阳、周军涛,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上诉、反诉,代为和解、调解,代为签署法律文书。
上诉人湖北同升鹏祥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向某、马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11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鹏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沈胜堂、被上诉人向某的委托代理人向磊、被上诉人马某某的代理人舒向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向某与鹏祥公司签订的《城市绿洲优先认购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根据三方当事人二审庭审中对向某是否交款及如何交款的陈述,结合原审认定的其他证据,原审认定向某已交纳认筹款25万元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马某某原审提交的证据二“马某某工资发放情况表、领款单、借支单”等相关证据证明,向某与鹏祥公司订立优先认购书时,马某某是鹏祥公司的工作人员。马某某签订的协议上、收取房屋认筹款的收据上均加盖了鹏祥公司的公章,其行为是职务行为,法律责任应由鹏祥公司承担。鹏祥公司上诉中提出的“对于马某某身份,原审判决的两个关联案件在认定上存在矛盾,(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1169号民事判决认定马某某的身份是鹏祥公司的员工,而(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1168号民事判决认定马某某的身份是临时工作人员,相互关联的两个案件对同一人的身份认定不同,证明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的上诉理由,因“临时工作人员”与“公司员工”的不同表述方式,均不影响其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由鹏祥公司承担,故鹏祥公司的此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鹏祥公司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上诉请求本院予以驳回。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第九条  、第一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湖北同升鹏祥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向某与鹏祥公司签订的《城市绿洲优先认购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根据三方当事人二审庭审中对向某是否交款及如何交款的陈述,结合原审认定的其他证据,原审认定向某已交纳认筹款25万元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马某某原审提交的证据二“马某某工资发放情况表、领款单、借支单”等相关证据证明,向某与鹏祥公司订立优先认购书时,马某某是鹏祥公司的工作人员。马某某签订的协议上、收取房屋认筹款的收据上均加盖了鹏祥公司的公章,其行为是职务行为,法律责任应由鹏祥公司承担。鹏祥公司上诉中提出的“对于马某某身份,原审判决的两个关联案件在认定上存在矛盾,(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1169号民事判决认定马某某的身份是鹏祥公司的员工,而(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1168号民事判决认定马某某的身份是临时工作人员,相互关联的两个案件对同一人的身份认定不同,证明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的上诉理由,因“临时工作人员”与“公司员工”的不同表述方式,均不影响其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由鹏祥公司承担,故鹏祥公司的此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鹏祥公司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上诉请求本院予以驳回。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第九条  、第一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湖北同升鹏祥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刘铮
审判员:汪书力
审判员:胡红

书记员:张依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