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未来
傅永刚(湖北楚天剑律师事务所)
龚万成
李琼华
原告向未来,男。
委托代理人傅永刚,湖北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龚万成,男。
被告李琼华,女。
原告向未来诉被告龚万成、李琼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向红俊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向丽、人民陪审员崔琴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未来的委托代理人傅永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龚万成、李琼华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到期后,被告龚万成应当及时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被告龚万成逾期未偿还,原告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付。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被告李琼华未对该笔债务提出异议,因此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李琼华对该笔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二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但本案基本事实已查清,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龚万成、李琼华欠向未来借款20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自2015年4月14日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龚万成、李琼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到期后,被告龚万成应当及时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被告龚万成逾期未偿还,原告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付。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被告李琼华未对该笔债务提出异议,因此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李琼华对该笔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二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但本案基本事实已查清,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龚万成、李琼华欠向未来借款20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自2015年4月14日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龚万成、李琼华负担。
审判长:向红俊
审判员:向丽
审判员:崔琴
书记员:付美玲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