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邓国明,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陈加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服刑于湖北省咸宁监狱。
第三人刘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志,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某某诉被告陈加强、第三人刘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某某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向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2472元、财产保全费1620元,合计4092元,由原告向某某负担。
审判员 汪敬华
书记员:夏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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