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向某某与胡某某、廖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向某某。
委托代理人邓国明,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胡某某。
被告廖某。

原告向某某诉被告胡某某、被告廖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原告向某某与案外人滕丽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已将其对被告胡某某、廖某享有的借款本金12万元及利息全部转让给了滕丽,原告向某某现已无权向二被告胡某某、廖某主张权利,原告向某某主体不适格。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向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723元,原告向某某已预交,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曹祥国

书记员:刘小娟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