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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智方与竹溪县飞天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曾某某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向智方,农民。
委托代理人操璐、龚孝江,湖北君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竹溪县飞天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凌海,系该公司经理。
地址:竹溪县城关镇鄂陕大道229号。
委托代理人王清娥,湖北楚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承认、反驳诉讼请求,进行调解。
委托代理人曾祖贵,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代理权限为承认、反驳诉讼请求,进行调解。
被告曾某某。

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受理原告向智方诉被告竹溪县飞天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曾某某恢复原状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智方以证据不足,于2016年6月21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向智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向智方负担。

审判员  丁友才

书记员:李云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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