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向春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湖北省巴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联祚,湖北楚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黄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经常居住地:湖北省巴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文书,湖北必胜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春某诉被告黄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春某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黄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春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黄某的起诉,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向春某撤回对被告黄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计2050元,由原告向春某负担。
审判员 谭文芳
书记员: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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