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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某某与建始县景阳镇马鞍山村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向某某,男,生于1964年4月25日,土家族,湖北省建始县人,务农,住本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敏(特别授权),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始县景阳镇马鞍山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建始县。
负责人:尹友峰,该村村委会主任。

原告向某某诉被告建始县景阳镇马鞍山村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6日以需要继续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向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向某某负担。

审判员 冯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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