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某某
胡国寿特别授权
巴东县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谭贤学(湖北必胜律师事务所)
原告向某某。
委托代理人胡国寿。特别授权。
被告巴东县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祖全,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谭贤学,湖北必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向某某诉被告巴东县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向某某于2014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向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向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向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向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向某某负担。
审判长:刘圣远
审判员:向洪
审判员:谭江涛
书记员:贾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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