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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成、向干等与秭归县金某客运有限责任公司等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向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汉市洪山区。
原告:向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宜昌市伍家岗区。
原告:向群,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秭归县。
原告:向雄,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宜昌市伍家岗区。
四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文钟来,湖北夷桢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四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静,湖北夷桢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秭归县金某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秭归县茅坪镇滨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7726124897Q。
法定代表人:文钢,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沿江大道80-A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879173358Y。
法定代表人:战胜昌,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雅莉,湖北千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向成、向群、向干、向雄与被告秭归县金某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向成、向群、向干、向雄于2018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成、向群、向干、向雄以原、被告已庭外达成和解协议由申请撤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向成、向群、向干、向雄撤诉。
案件受理费4048元,减半收取2024元,由向成、向群、向干、向雄负担。

审判员 王玉娥

书记员: 黄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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