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诉讼代理人:向红,湖北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优焙尔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葛店开发区创业大道东侧商控华顶工业园后勤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0MA489G2G89。
法定代表人:孙向巍,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某某与被告武汉优焙尔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某某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向某某撤回对被告武汉优焙尔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为3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谢泉章
书记员:夏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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