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建
王必华(湖北楚天剑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叶某某
原告向建,男。
委托代理人王必华(特别授权代理),湖北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
被告叶某某,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向建诉被告李某某、叶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逾期未交纳诉讼费,经本院通知后仍未预交,亦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诉讼费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向建诉被告李某某、叶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逾期未交纳诉讼费,经本院通知后仍未预交,亦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诉讼费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蔡辉
书记员:邓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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