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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某某与胡家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向某某
张华荣(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
张纪建
胡家兵

原告向某某,男,生于1959年10月9日,汉族,宜都市人。
委托代理人张华荣,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纪建,男,系原告同事。
被告胡家兵,男,生于1980年10月20日,汉族,宜都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某某诉被告胡家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某某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向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48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撤诉结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74元,由原告向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向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48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撤诉结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74元,由原告向某某负担。

审判长:李辉

书记员:张啸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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