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市,现住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长久,湖北国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
被告:武汉市速援汽车救援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3MA地块金凯公寓D座D102。
法定代表人:李向阳。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汉水桥街解放大道278号华汉广场3号楼(23层-25层)。
负责人:夏昌军。
原告向某某与被告罗某某、被告武汉市速援汽车救援有限公司、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1日立案。2018年3月12日,原告向某某以已与被告保险公司达成调解意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向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0元,减半收取355元,由原告向某某负担。
审判员 余燕
书记员: 张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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