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北向某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地址高阳县工业城西环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张继格,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刘斌,河北榜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光某。
本院受理的原告河北向某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与被告宋光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宋光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向某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7元,减半收取16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苑铁良
书记员:刘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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