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向大军,男,生于1988年6月2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建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乃庆,建始县业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粟某某,男,生于1989年8月15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建始县。
被告:王某某,女,生于1987年10月12日,回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建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蓉,湖北广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娜,湖北广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向大军诉被告粟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5日以被告粟某某下落不明,无法查清本案事实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向大军撤诉。
本案受理费2900.00元减半收取1450.00元、保全费1170.00元,共计2620.00元,由原告向大军负担。
审 判 长 朱 斌 审 判 员 王 蝶 人民陪审员 冯建华
书记员:黄书培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