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某某
吴小华(湖北楚天剑律师事务所)
向某
原告向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吴小华(特别授权代理),湖北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向某,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某某诉被告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某某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向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向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向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向某某负担。
审判长:蔡辉
书记员:邓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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