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向某某与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向某某
吴小华(湖北楚天剑律师事务所)
向某

原告向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吴小华(特别授权代理),湖北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向某,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某某诉被告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某某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向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向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向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向某某负担。

审判长:蔡辉

书记员:邓星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