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向在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被告: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现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绍念,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
被告:田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现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被告:戴小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武汉市江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绍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被告:邓文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青松,湖北仁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壮,湖北仁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向在炎诉被告潘某某、田之孝、戴晓娟、邓文辉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吴新莉
人民陪审员 张作华
人民陪审员 李红英
书记员: 高影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