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向某某诉姜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向某某
张华春(湖北群晖律师事务所)
姜某

原告向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华春,湖北群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某某与被告姜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某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姜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程序合法,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向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0元,由原告向某某负担。本院决定免收。

本院认为,原告向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程序合法,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向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0元,由原告向某某负担。本院决定免收。

审判长:王志

书记员:杜韩东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