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某某
张华春(湖北群晖律师事务所)
姜某
原告向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华春,湖北群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某某与被告姜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某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姜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程序合法,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向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0元,由原告向某某负担。本院决定免收。
本院认为,原告向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程序合法,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向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0元,由原告向某某负担。本院决定免收。
审判长:王志
书记员:杜韩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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