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向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
委托代理人刘传波,湖北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系李志才之母。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理,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系原告王某某之孙。
被告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美高装饰部。
经营者:刘世妮。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彭文泽,湖北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昌金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泽林,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毛善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某某、王某某诉被告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美高装饰部、宜昌金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预交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叶正祥
书记员: 李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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