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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某某、王某某与五峰美高装饰部、宜昌金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向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
委托代理人刘传波,湖北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系李志才之母。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理,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系原告王某某之孙。
被告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美高装饰部。
经营者:刘世妮。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彭文泽,湖北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昌金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泽林,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毛善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某某、王某某诉被告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美高装饰部、宜昌金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预交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叶正祥

书记员: 李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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