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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启国与李道坤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向启国
吕庆华(湖北林华安律师事务所)
李道坤

原告向启国。
委托代理人吕庆华,湖北林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李道坤。


本院于2014年3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向启国诉被告李道坤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启国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向启国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向启国负担。

本院于2014年3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向启国诉被告李道坤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启国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向启国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向启国负担。

审判长:向丽

书记员:付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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