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向某某,男,土家族,生于1948年5月13日,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来凤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熊海炜,湖北欧兴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生于1974年6月23日,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来凤县。
原告向某某诉被告张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8日立案后,原告向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向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明
书记员:张明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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