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容,湖北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枝江市爱车一族汽车美容经营部,住所地枝江市马家店街道办事处沿江大道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3MA48J5YR6B。
经营者吴芳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某某与被告枝江市爱车一族汽车美容经营部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某某于2018年10月17日以与被告枝江市爱车一族汽车美容经营部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向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向某某负担。
审判员 闫进峰
书记员: 梅巧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