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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某与向某某、李某、陈某、曾某、刘永新、肖群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14)鄂五峰民初字第00006号
民 事 判 决 书

原告:向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住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琼芳,陈乒乓(一般授权代理),湖北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长  张祖茂
审判员  文宏祝
审判员  邓继俊

书记员:胡卫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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