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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某与湖北和韵文化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向某,男,生于1962年4月2日,汉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无固定职业。
委托代理人:熊伟,四川中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起诉,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调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
被告:湖北和韵文化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农村信用社内。
法定代表人:徐和贵,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睿,湖北玄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出庭,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调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

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某诉被告湖北和韵文化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某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某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向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980元,减半收取6990元,由原告向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荣志立

书记员:钱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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