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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劲与纪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向某。
委托代理人刘惠,河北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霍亮,河北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纪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某与被告纪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某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纪某名下银行存款600万元或查封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向某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保单(保险单号12476001900××××17311)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纪某名下银行存款600万元或查封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倩

书记员:曹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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