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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前与枚云喜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向前
韩玉来(秭归县茅坪法律服务所)
枚云喜
傅博(湖北聚维律师事务所)

原告向前。
委托代理人韩玉来,秭归县茅坪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枚云喜,曾用名梅云喜。
委托代理人傅博(法律援助指派),湖北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向前诉被告枚云喜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向前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向前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向前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向前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向前承担。

审判长:王迎春

书记员:付雅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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