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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某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秭归分公司、刘某、王某、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向某
蒋晓军(湖北七君律师事务所)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秭归分公司
曾群(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
陈美娟(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
刘某
王某
夏某某

原告向某。
委托代理人蒋晓军,湖北七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秭归分公司,住所地秭归县茅坪镇平湖大道11号,组织机构代码70686450-5。
负责人骆勇,系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群,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陈美娟,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刘某。
被告王某。
被告夏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某诉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秭归分公司、刘某、王某、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刘某涉嫌犯罪被羁押,不能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第一款  第四项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六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某诉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秭归分公司、刘某、王某、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刘某涉嫌犯罪被羁押,不能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第一款  第四项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六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赵有名
审判员:张国
审判员:孙烈雄

书记员:周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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